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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让“应当”成为选人用人腐败黑洞

发布人:廉政专题 发布时间:2014-03-10 浏览次数:

张光辉

2014年01月20日13:50来源:人民网-中国共产党新闻网

 

 

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干部任用条例》)。修订后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,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,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,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,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,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。(2014年01月16日人民网-人民日报)

相较于2002年中央颁布的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新修订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具有不少新的亮点,比如条例规定“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;或者没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”等六种情形不予考察,这就等于公开宣布给裸官的仕途判了死刑;再如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,还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,权责明晰,富有新意。

然而笔者细读新修订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之后,也不无产生一种隐忧。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全文一共11438字,尽管有“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,任人唯亲,营私舞弊”等“十个不准”等要求,但在一些具体条件的表述上,使用“应当”、“一般”模糊性语言较多,分别出现74处和14处,淡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严肃性,也容易被一些投机分子钻了这些模糊语言的空子,使之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腐败黑洞。

比如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第八条这样表述:(一)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,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。(二)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,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。(三)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,由副职提任正职的,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,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,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。(四)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,等等。

笔者查阅2002年中央颁布的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后发现,新修订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在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必须具备的资格规定几乎一模一样。也就是说,只要严格执行以前的这个规定,也是能够保证选人用人质量的。然而无数事实表明,很多用人上的腐败,就是出现在一些地方有意对“应当”、“一般”选择性的曲解上,打着“破格”的幌子,在“程序合法”、“符合规定”等遮羞布下,上演着一幕幕你方唱罢我登场的“火箭提拔”闹剧。

对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,中组部负责人近日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坦言: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,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,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;资格条件把关不严,“破格”变“出格”;破格人选把关不严,存在“拼爹”现象;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,暗箱操作,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。

综观以往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腐败问题,如果追根求源,愚以为还是选人用人制度设计上存在某些漏洞,将硬性条件,也就是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,频繁地用“应当”、“一般”表述,就是其中的最大漏洞,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。诸如“毕业3年升副处”、“8年7次提拔6次破格”等等,影响极其恶劣,造成了选拔干部的信任危机,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。

令人欣喜的是,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,以壮士断腕的气魄坚持“老虎”、“苍蝇”一起打,明确表示反腐败“无止境”、“零容忍”,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,初显成效。然而事实一再警醒人们,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。因此,期待中央强劲的反腐风暴劲扫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,给“应当”、“一般”、“破格”戴上“紧箍咒”,设道“高压线”,通上“高压电”,别再成为新的腐败黑洞,早日实现“干部清正、政府清廉、政治清明”目标。